留言人:榴莲 |
留言时间:2012-09-04 15:37:24 |
第3147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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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,时代副总,国家法律规定员工加班是自愿行为没有法律要求强迫员工加班,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,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;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,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;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我们加班时间远远超出法律限制,我们也没得到协商也没得到加班费领导一问三不知,而且现在还在加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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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回复】比优特时代广场副总经理 2012-09-13 14:11:24 |
敬的同事您好:我是时代广场管理副总朱晓晶。时代广场经过一年半的筹备、在众多同事的艰辛努力下终于盼来了开业的时刻。为了这一时刻多少人付出了汗水和泪水,这一时刻凝聚了全体同事的心血和期盼。时代广场对我们集团来说是新的起点,那么我们面临的是从无到有,从无序到有序,这个过程需要我们一步一步来调整,什么人也不能一口吃个胖子,一步就达到完美。因此在试营业到开业这段时间就是我们进行调整的时间。董事长在致时代广场全体兄弟姐妹的一封信中也说到:现在时代广场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,我们还将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及困难,还有更多的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我们去做,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。同时,随着我们面临问题的一一解决,我们的工作流程会更加简练,工作方法会更加科学,工作强度也会随之降低,现在通过这段时间的调整,各部门运营也都逐渐步入正轨。现在公司要求各部门负责人陆续给员工补休、补时,好让大家尽量的多休息,精力充沛了才能更好的工作。保障员工的工作时间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一直是集团为之而努力的目标,困难是暂时的,相信每一位集团的同事都能理解,并从大局出发,为创造时代的长久发展而贡献自己的力量,谢谢您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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